1.因工受伤患者入院后,应及时向工作所在单位及工伤认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需在急性期进行康复治疗的患者,及时申请急性期康复对象确认;
2.稳定期康复患者入院,需提交已备案登记的《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入出院服务中心医保窗口进行刷卡登记;
3.稳定期康复治疗期间,如受伤部位发生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和其他急危症须进行治疗的,应中止康复治疗并结算康复治疗费用,转入工伤医疗进行报销;
4.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有:
(1)未经批准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因急救、抢救就近治疗的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3)治疗与工伤伤(病)情无关的费用;
(4)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费用(急救、抢救除外);
(5)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6)挂床住院产生的所有费用;
(7)超出当地发布的物价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
(8)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9)未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发生的康复费用;
(10)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5.稳定期康复不予报销的情形:
(1) 超出工伤康复期和超出工伤康复方案的康复有关费用;
(2) 在非康复机构产生的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
(3) 未经确认的工伤康复对象所发生的康复费用;
(4) 生活用品费用;
(5) 故意加重伤情或者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康复费用;
(6)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7) 工伤康复期满或者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8) 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9) 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6.维持期工伤康复是指颅脑损伤、脊髓损伤等1-4级工伤人员按照病种类型、限定康复范围、限定康复频次、限定最高额度进行报销,超过康复范围、超过康复频次、超过最高限定额度发生的康复费用为自费,如工伤人员伤病情发生变化或有并发症发生,可根据伤病情按项目结算支付。
7.因外伤入院,住院期间被认定为工伤或被批复为稳定期工伤康复、维持期工伤康复及其他工伤相关认定的,请及时将工伤认定书及相关资料交医保(工伤)窗口、主治医生处备案。
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四川省康复医院)工作时间咨询电话028-82660433